西安市购买相同药品无须再出具处方

    添加日期:2017年2月23日 阅读:1572

    西安市食药监局日前发出通知,将继续严格规范药品销售行为,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建立慢性病处方药管理档案,顾客在下一阶段的复诊期到来之前,如需要再次购买相同药品时无须再出具处方。

    凭身份证购买含麻黄碱复方制剂药品 每次超过两个*小包装

    为加强对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消除用药隐患,西安市食药监局决定开展药品经营使用秩序专项检查,以公众自我药疗存在安全隐患、易造成滥用处方药的管理为重点。

    西安市食药监局明确,法律法规禁止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在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二类精神药品必须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销售,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国家规定专门管理的药品:含麻黄碱类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必须严格凭医师开具的处方药销售,并设置专柜有专人管理、专册登记。药企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设置醒目标志,要求凭身份证购买含麻黄碱复方制剂药品,每人每次不得超过两个*小包装。

    原处方不能留存 可以电子照片复印等形式留存

    同时明确,注射剂、除零售药店禁止销售的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做到凭处方销售,并留存处方备查。原处方不能留存的,可以以电子照片、复印等形式留存,处方必须经药师审核签字。

    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内应确保驻店药师在职在岗履职,驻店药师临时不在岗应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并摆放提示牌。

    复诊期之前购买相同药品登记即可销售

    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慢性病处方药管理档案,坚持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应包括:慢性病名称、常用药具体品种名称、批号、数量、时间以及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留存**购药病例或处方。顾客在下一阶段的复诊期到来之前,如需要再次购买相同药品时无须再出具处方,在慢性病登记本上并做好详细记录后方可销售。药品零售企业可借助“互联网 ”推行“微问诊”处方服务工作。各区县要引导鼓励药品零售企业积极推进“微问诊”处方服务工作,不断缓解处方来源难的问题,为群众安全用药提供方便。

    对违反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者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而未发现其他问题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全面检查时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程序收回gsp证书。在飞行检查过程中凡是发现药品零售企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收回或撤销其gsp证书。

    责任编辑:田月华 WWW.1168.TV 2017-2-23 13: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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